致在日本居住的 各位外國人 自 2012 年 7 月 9 日(週一)開始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將開始實施!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什麼樣的制度呢? 1 要點 2 要點 3 要點 4 要點 法務省入国管理局 交付「在留卡」 在留期限最長為5年 再入國許可制度將變更 廢止外國人登錄制度 http://www.immi-moj.go.jp/newimmiact̲1/zh-TW/ 目 錄 ●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對象是對哪些人呢? ………………… 3 ●要點1 交付「在留卡」…………………………………… 4 ●要點2 在留期限最長為5年 …………………………… 5 ●要點3 再入國許可制度將變更 ………………………… 6 ●要點4 廢止外國人登錄制度 …………………………… 7 ●手續流程 …………………………………………………… 8 ●在出入境機場及港口的手續 ……………………………… 9 ●在市區町村的手續 ……………………………………… 10 ●在地方入國管理局的手續 ………………………… 11 ~ 13 ●請注意 …………………………………………………… 14 ●Q&A …………………………………………………… 15 ●查詢請洽 ………………………………………………… 16 2 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對象是對哪些人呢? 成為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對象者,是擁有入國管理法上的在留資格,合法的在我國中 長期居留的外國人( 以下稱為「中長期僑居者」。),具體上是不符合下面 1 ~ 6 中任何 一項之外國人。 1在留資格為被決定為「3個月」及「3個月」以下的人 2在留資格為被決定為「短期居留」的人 3在留資格為被決定為「外交」或者「公務」的人 4法務省令所規定的是對 1 至 3 的外國人( *1) 5特別永住者 6不具有在留資格的人 ( *2) 成為該制度對象的中長期居留者包括如與日本人結婚者及日裔者(居留資格為「日 、在企業等工作者(居留資格為「技術」及「人文知識、 本人的配偶等」及「定住者」) 國際業務」等)、技能實習生、留學生及永住者,以旅遊目的在日本短期逗留者不屬於 該對象範圍。 (*1)法務省令 , 已被決定為「特定活動」的在留資格者為亞東關係協會本部的事務所及駐日巴勒斯坦 總代表部的職員及其職員家屬成員所指定的。 (*2)在外國人登錄製度中,非法逗留者也已成為了登錄對象,但在新的居留管理制度中不屬於對象範 圍。非法逗留的外國人,請盡快出面到最近的入國管理官署並辦理手續。詳情請參看入國管理局 。 主頁上刊登的「出面申報指南」 (http://www.moj.go.jp/nyuukokukanri/kouhou/nyukan_nyukan87.html)  3 要點 1 交付「在留卡」 ■「在留卡」是什麼卡呢? 在留卡是對於中長期僑居者之上陸許可及在留資格之變更許可,在留期間的更新許可等 伴隨有關在留許可而交付的卡。 ※ 在留卡裡裝設了有防止偽造的 IC 晶片,卡面上記錄著被記載事項的全部或一部分。 (在留卡正面) 在領取居留卡時的各種申請及申報, 需要以下 規格的照片。 ( 單位 : 毫米 ) 5±3 25±3 40 15±2 30 (在留卡裏面) 1 僅申請人本人的單人照片 2 除去邊緣部分的尺寸要滿足上圖的大小(面部 的尺寸為從頭頂部(包括頭髮)到下頜。 3 正面免冠 4 無背景(包括影子) 5 清晰 6 提交日前 3 個月以內拍攝 在留卡上有「有效期限」 在留卡的有效期限如下。 永住者 申請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變更許可時,記載正 在申請中一欄。 ※申請後,更新或變更得到許可時,將交付新的在 留卡。 4 16 歲以上者 交付日起 7 年 未滿 16 歲者 16 歲生日為止 永住者以外 16 歲以上者 居留期限屆滿日 未滿 16 歲者  至居留期限屆滿日與 16 截 歲生日二者之較早日期 要點 2 在留期限最長為5年 由於居留期限的上限最長變更為了「5 年」,因此,各居留資格的居留期限增加如下。 主要居留資格 居留期限(紅字為新增設)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等就勞資格 (「演出」、「技能實習」除外 ) 5 年,3年,1年,3 個月(注) 「留學」 4 年 3 個月,4 年,3 年 3 個月,3 年, 2 年 3 個月,2 年,1 年 3 個月,1 年,6 個 月,3 個月(注) 「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 5 年,3 年,1 年,6 個月 注 : 由  於有從當初就預定逗留 3 個月以下的情形,因此新增設了「3 個月」的居留期限。這種情況不屬於 新居留管理制度的對象,而不發放居留卡。 3 個月 1年 3年 5年 「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 等就勞資格 、 (「演出」「技能實習」除外 ) 6 個月 3 個月 1 年 3 個月 1年 2 年 3 個月 2年 3 年 3 個月 3年 4 年 3 個月 4年 「留學」 6 個月 1 年 3年 「日本人的配偶等」 「永住者的配偶等」 5 5年 要點 3 再入國許可制度將變更 ■ 引進「視同再入國許可」制度 持有效護照及居留卡的外國人( * 1 ),在出境後 1 年內( * 2 )為了繼續在日本的活動而再 入境時,原則上沒有必要在出境時辦理再入國許可。( 這種制度稱為「視同再入國許可」。) 出境時,請務必出示居留卡。 利用視同再入國許可出境者,在國外不能延長有效期。出境後 1 年以內(*2)如果不再 入境,將會喪失居留資格,請加以注意。 持記載有(*1) 「改日發放居留卡」的護照及被視為居留卡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詳見第  7 頁)時,也屬於 視同再入國許可制度的對象。 (*2)居留期限在出國後不滿 1 年時,請在居留期限前再入國。 以下人士不屬於視同再入國許可制度的對象。 ○正在辦理取消居留資格手續者 ○出境確認的保留對象者 ○收到收容令者 ○以難民認定申請中「特定活動」居留資格的居留者 ○法務大臣認定有危害日本國利益或公共安全之虞、及其他為了出入境公正管理有足夠的 適當理由認為需要再入國許可者。 ■ 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的上限定為「5 年」 施行日後(2012 年 7 月 9 日以後)獲得許可的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限上限,由「3 年」 延長到「5 年」 6 要點 4 廢止外國人登錄制度 隨著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引進,外國人登錄制度將被廢止。 ■ 中長期居留者持有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在一定期間內被視為「居留卡」。 引進新居留管理制度後,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的手續及市區町村的居住地相關手續上, 中長期居留者持有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在一定期間內被視為「居留卡」,因此,在發放「居 留卡」之前請繼續持有。中長期居留者除了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領取新居留卡進行各種申 報、申請時其「外國人登錄證明書」將被更換為居留卡外,如果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提出 要求,也可進行更換。 「外國人登錄證明書」被視為「居留卡」的期限 根據施行日(2012 年 7 月 9 日)外國人擁有的居留資格及其年齡, 外國人登錄證明書 被視作居留卡的期限如下。 此期限有時比外國人登錄證明書上記載的下次確認申請期限短,因此,請加以注意。 永住者 16 歲以上者 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 未滿 16 歲者 截至 2015 年 7 月 8 日與 16 歲生日二者之較早日期 特定活動※ ※ 僅限於因特定研究活動等而被賦予「5 年」的居留期限者 16 歲以上者 截至居留期限屆滿日與 2015 年 7 月 8 日二者之較早日期 未滿 16 歲者 截至居留期限屆滿日、2015 年 7 月 8 日及 16 歲生日三者之較早日期 其他居留資格 16 歲以上者 居留期限屆滿日 未滿 16 歲者 截至居留期限屆滿日與 16 歲生日二者之較早日期 7 有關新在留管理制度手續的流程 在出入境機場及港口 入國審查 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印章,並向基於上陸許可成為中長期居留者發放居 留卡。 (*)在 2012 年 7 月引進制度之初,發放居留卡的場所僅限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 關西機場。詳情請參看第 9 頁。 在市區町村 居住地 ( 變更 ) 申報 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 居住地以外的(變更)申報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及地區的變更申報 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請 (永住者、未滿 16 歲者) 居留卡再發放申請 (居留卡遺失、被盜、滅失、嚴重損毀或污損等時) 有關所屬機構、配偶的申報 (以居留資格及「留學」等學習資格、作為配偶者的身份資格居留者) 在留審查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等時,對於中長期僑居者將交付在 留卡。 8 在出入境機場及港口的手續 入國審查 在成田機場、羽田機場、中部機場及關西機場,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印章,並向基於 上陸許可成為中長期居留者發放居留卡。 在其他出入境機場及港口,在護照上加蓋上陸許可印章,並在印章附近進行如下記載。 在這種情況下,中長期居留者在市區町村窗口進行居住地申報後,領取居留卡(原則上, 由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郵寄到該居住地。)。 SAMPLE ■ 在出入境港口能夠辦理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了 符合以下任一項條件者可在出入境港口進行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 ○初次入境者 *利用再入國許可的入境者不屬於對象範圍。 ○已獲得“留學”居留資格者 *在留期間為“3月”的不屬於對象範圍。 9 在市區町村的手續 居住地 ( 變更 ) 申報 新來日本者 在出入境機場及港口領取了居留卡者( * ),請在決定居住地後 14 日內,攜帶居留卡到居 住地市區町村窗口向法務大臣申報居住地。 (*)包括護照上記載有「改日發放居留卡」者。在這種情況下,請攜帶該護照辦理手續。 ※關於中長期在留者獲得新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等也同樣在居住地申報 搬家者 中長期居留者居住地變更時,請在搬遷到變更後居住地日起 14 日內,攜帶居留卡到居 住地市區町村窗口向法務大臣申報居住地。 ■ 可與遷入申報、遷出申報同時辦理。 隨著引進新居留管理制度,外籍居民將成為居民基本台帳制度的對象。具體以中長期居 留者等合法居留超過 3 個月且擁有住所的外籍人士為主要對象。 新居留管理制度的居住地申報可與居民基本台帳制度中的遷入申報、遷出申報同時辦理。 這些申報原則上由本人辦理,但是也可通過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辦理。 10 在地方入國管理局的手續 居住地以外的(變更)申報 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辦理以下申報、申請時,請攜帶護照、照片及居留卡。原則上, 在申報、 申請日發放新居留卡。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及地區的變更申報 因結婚而姓名及國籍及地區發生變更時等,如果變更了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籍及地區時,請 在 14 日內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向法務大臣申報。 *關於姓名,原則上要用英文字母書寫,但可同時用漢字(正規文字)書寫。在這種情況下,當姓名漢字 出現變更時,也需要進行變更申報,請加以注意。 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請 永住者及居留卡的有效期限為 16 歲生日的未滿 16 歲者,請在有效期限屆滿前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 辦理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請。 另外,永住者自有效期限屆滿前 2 個月開始,居留卡的有效期限為 16 歲生日的未滿 16 歲者自 16 歲 生日前 6 個月開始,可進行申請。 居留卡再發放申請 居留卡遺失、被盜、滅失、嚴重污損或毀損等時,請向地方入國管理官署申請再發放。 ○ 居留卡遺失、被盜或滅失等時,請在知道該事實之日(在海外知道時從再入國之日)起 14 日內, 申請再發放。 (注)申請時,請攜帶警察署發行的遺失申報受理證明書、被盜申報受理證明書、消防署發行的罹 災證明書等證明資料以替代居留卡。 ○ 居留卡發生嚴重污損或損毀時,請盡早申請再發放。 ○ 居留卡未發生嚴重污損或損毀而希望進行更換時,也可申請再發放。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繳納手續費。 可通過代理人等進行申報・申請。 這些申報・申請在原則上要本人親自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窗口辦理 , 但是未滿 16 歲者或本人因疾病 等不能出面進行申報・申請時 , 同住的親屬有必要作為代理人進行申報・申請。 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可以時,法定代理人可接受以下人辦理提交申報・申請資料等手續。 ○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適合的接納機構職員・公益法人職員 ○通過所屬的律師會・行政書士會進行申報的律師或行政書士遞交給地方入國管理局長的人 另外 , 在必要時經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可以時 , 本人家屬・同居人可以代替本人辦理提交申報・申 請資料等手續。 11 在地方入國管理局的手續 有關所屬機構、配偶的申報 在地方入國管理官署進行以下申報時,請攜帶居留卡。此外,通過郵寄申報時,請隨信附上居留卡複 印件。以這種方法申報時不發放新居留卡。 ○關於所屬機構的申報 中長期居留者中以「技術」等就勞資格(不包括「藝術」、「宗教」及「報道」)及「留學」等學習資 、 格居留人士,當出現所屬機構(僱傭單位及教育機構)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消失、脫離(合同結束) , 轉移(簽訂新合同)時 請於 14 日內出面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或通過郵寄到東京入國管理局向法務大 臣申報。 ○關於配偶的申報 中長期居留者中作為配偶以「家屬逗留」、 「特定活動(C)」、 「日本人的配偶等」及「永住者的配偶等」 居留資格居留的人士,當與配偶離婚或死別時,請在 14 日內出面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或通過郵寄到東 京入國管理局向法務大臣申報。 12 在地方入國管理局的手續 在留審查 居留期限更新許可、居留資格變更許可、永住許可及居留資格取得許可時,向中長期居 留者頒發放新居留卡(護照上不加蓋印章) 可通過代理人等進行申請。 這些申請在原則上要本人親自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窗口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理申請。 此外,以下人士在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可以時,也可以接受申請辦理提交資料等手續。 ○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適合的接納機構職員・公益法人職員 ○通過所屬的律師會・行政書士會進行申報的律師或行政書士遞交給地方入國管理局長的人 另外 , 在必要時經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認為可以時 , 本人家屬・同居人可以代替本人辦理提交申請資料 等手續。 向接納外國人的所屬機構的通知 隨著引進新居留管理制度,接納外國人的所屬機構需要進行以下申報。 關於擁有就勞資格的中長期居留者的申報 接納中長期居留者中以「技術」等就勞資格(不包括「藝術」、 「宗教」、 「報道」、 「技 能實習」)居留人士的所屬機構(基於僱傭對策法有義務申報外國人僱傭狀況的機 構除外),開始(僱傭、就任董事等)或結束(解雇、退職等)接納該中長期居留 者時,請在 14 日內出面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或通過郵寄到東京入國管理局向法務 大臣申報。 關於留學生的申報 接納中長期居留者中以「留學」居留資格居留的留學生的教育機構,在開始(入 學、插班等)或結束(畢業、退學等)接納留學生時,請在 14 日內出面到地方入 國管理官署或通過郵寄到東京入國管理局向法務大臣申報。 此外,接納留學生的教育機構,請每年分別在 14 日內出面到地方入國管理官署 或通過郵寄到東京入國管理局向法務大臣申報 5 月 1 日和 11 月 1 日的留學生接納 狀況。 13 ! 請注意 隨伴新在留管理制度之引進,設定了諸如以下的取消在留資格事由,強制遞解出境事由,及罰則。 關於不法就業助長罪 , 在雇主不知道的情況下 , 被雇佣者有不法就業時 , 雇主也不免處罰。 取消在留資格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事由 ,「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資格的居住者,無 ・以作為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 (*1) 正當理由,居留 6 個月以上沒有進行作為配偶者的活動事由。 (*2) ・無正當理由不申報居住地,或提出虛偽申報事由。 (*1)即使作為配偶身份的活動不予認可,但因正在圍繞孩子監護權進行調解時及正在爭論日本人配偶有 。此外,即使 6 個月以上不作為配偶進行活動而 責等進行離婚訴訟等時,可被認為有「正當理由」 居留時,在有監護、養育具有日本國籍親生孩子等情況時,有時可被認可變更為其他居留資格。 (*2)因工作的公司突然倒閉而失去住所時、因長期住院未能申報居住地變更時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為了 不讓加害者知道所在而未申報居住地變更時,可被認為是具有「正當理由」。 強制遞解出境事由 ・偽變造在留卡的行為事由 ・因虛假申報而被處了徒刑以上事由 罰則 ・關於中長期僑居者之各種申報有虛偽申報,違反申報義務,違反領取,攜帶,出 示在留卡的義務事由 ・偽變造在留卡等的行為事由 14 QA & 現在所持有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有必要馬上更換在留卡嗎? Q. A. 新在留管理制度引進後,不需要立刻更換在留卡( 希望的話可以更換。)。改正法 施行日期以後的一定期間內,中長期僑居者現在所持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仍視同 為在留卡。 對於永住者以外者之具體更換在留卡,基本上引進制度後,將于在留期間更新 等手續時交付在留卡。 對於永住者,在引進新在留管理制度後,原則上必須在3年以內申請交付在留卡。 (詳情請參看第 7 頁) Q. A. 也與迄今為止的外國人登錄證明書一樣,在發放給外國人的居留卡上 記載簡體中文等漢字姓名及通稱名嗎? 居留卡上的姓名原則上以英文字母書寫,也可同時記載漢字姓名。在這種情況下, 將簡體中文等換成正規文字( * )範圍的文字記載在居留卡上。而由於通稱名不是 居留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因此不予記載。 (*)在關於居留卡等漢字姓名書寫告示中規定了正規文字的範圍及書寫原則等。 Q. A. 引進新居留管理制度後,在哪裡可領取代替與現在居民票複印件具有 同樣效果、被用於各種手續的登錄原票記載事項證明書的證明書? 基於修訂的居民基本台帳法,在居住的市區町村製作了居留卡發放對像者的居民 票,居留卡發放對像者可與現在的日本國民一樣,在市區町村的窗口領取居民票 的複印件。 15 查詢請洽 札幌入國管理局 〒 060-0042 北海道札幌市中央區大通西 12 丁目 TEL011-261-7502 仙台入國管理局 〒 983-0842 宮城縣仙台市宮城野區五輪 1-3-20 TEL022-256-6076 〒 108-8255 東京都港區港南 5-5-30 TEL03-5796-7111 東京入國管理局 〒 282-0004 成田機場支局 (審查管理部門(再入國)) TEL03-5796-7251 (就勞審查部門) TEL03-5796-7252 (留學審查部門) (研修、短期逗留審查部門) TEL03-5796-7253 (永住審查部門) TEL03-5796-7255 千葉縣成田市古込字古込 1-1 成田國際機場第 2 旅客候機樓6 層 〒 144-0041 羽田機場支局 東京都大田區羽田機場 2-6-4 羽田機場 CIQ 棟 橫濱支局 TEL03-5796-7254 TEL0476-34-2222 TEL03-5708-3202 〒 236-0002 神奈川縣橫濱市金澤區鳥濱町 10-7 TEL045-769-1720 名古屋入國管理局 〒 455-8601 愛知縣名古屋市港區正保町 5-18 TEL052-559-2150 中部機場支局 〒 479-0881 愛知縣常滑市新特麗亞 1-1CIQ 棟內 TEL0569-38-7410 大阪入國管理局 〒 559-0034 大阪府大阪市住之江區南港北 1-29-53 TEL06-4703-2100 關西機場支局 〒 549-0011 大阪府泉南郡田尻町泉州機場中 1 番地 TEL072-455-1453 神戶支局 〒 650-0024 兵庫縣神戶市中央區海岸通 29 TEL078-391-6377 廣島入國管理局 〒 730-0012 廣島縣廣島市中區上八丁堀 2-31 TEL082-221-4411 高松入國管理局 〒 760-0033 香川縣高松市丸之內 1-1 TEL087-822-5852 〒 812-0003 福岡縣福岡市博多區下臼井 778-1 福岡入國管理局 那霸支局 【查詢請洽】 福岡機場國內線第 3 候機樓內 〒 900-0022 沖繩縣那霸市樋川 1-15-15 TEL092-623-2400 TEL098-832-4185 外國人在留綜合諮詢中心平日8 :30~17 :15 0570-013904(IP電話・PHS・國際通話 :03-5796-7112) ○關於居民基本台帳法的遷入申報、遷出申報,請咨詢最近的市區町村。 16